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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678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貴公會為確保會員不觸犯著作權法,函請就「重製」一詞,明確說明其權責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會八十二年五月一日(八二)北市打印字第○四四號函。二、茲就所詢問題說明如左:(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

令函要旨

貴公會為確保會員不觸犯著作權法,函請就「重製」一詞,明確說明其權責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會八十二年五月一日(八二)北市打印字第○四四號函。二、茲就所詢問題說明如左:(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之規定,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之一種。又「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及「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一款分別著有明文,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並例示其內容,合先敘明。(二)重製權既為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權利之一種,因之,如無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侵害右揭重製權,本法第九十一條並定有處罰規定。至具體個案是否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抑或合於右揭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規定,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加以認定,併予說明。(四)按貴公會會員對其影印、排版、印製之書表圖案,均應客戶指定製作乙節,除非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由顧客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之證明文件,自不宜代為重製享有著作權之資料或文件,否則難免會違反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之代為重製罪。甚或會構成常業犯。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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