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664號
要旨
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被告陳耕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本部函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院八十二年五月五日板院仁刑為八二訴一○一五字第一九四七四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
令函要旨
貴院為受理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被告陳耕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本部函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院八十二年五月五日板院仁刑為八二訴一○一五字第一九四七四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因此,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且屬於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之著作,又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該外國人亦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該著作縱未經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詢來函附件所載之「日本懷念老歌」等各該歌曲,於我國是否首次發行,或於國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發行之情形因屬事實認定,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院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三、又所詢「日本對我國於此相同情形下,對我國人之著作權是否予以保護?」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請酌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