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439號
要旨
所詢貴公司拆卸、棄置生產機器之零件,且無使用,仿造,販賣及陳列該等零件之情形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四日函。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此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合先說明。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二…
令函要旨
所詢貴公司拆卸、棄置生產機器之零件,且無使用,仿造,販賣及陳列該等零件之情形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四日函。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此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合先說明。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圖形著作(包括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因此,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包括科技或工程設計圖),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又圖形著作中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受著作權法保障之範圍,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二號函已有釋明,所詢如主旨所述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請參考上述規定及釋函。又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應由司法機關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法第一、二冊及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二號釋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