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9185號
要旨
貴署函請查明「亂世佳人」(視聽著作)等八案著作是否著作權有及說明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彰檢偵智字第九○一八號函。二、經查「亂世佳人」等八件視聽著作迄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上尚無…
令函要旨
貴署函請查明「亂世佳人」(視聽著作)等八案著作是否著作權有及說明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彰檢偵智字第九○一八號函。二、經查「亂世佳人」等八件視聽著作迄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上尚無核准註冊或登記紀錄,又前項查閱係以中文名稱進行檢索,併予說明。至其「著作權期間是否已滿?」因貴署並未提供該等著作之相關資料,例如:著作人、著作完成日期、著作發行日期………等,是上述疑義,本部礙難答覆;惟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複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按:其將於近日內,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第十六條(二)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是設若屆時該協定正式生效,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之規定,如著作雖未符合前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但卻係屬上述該協定保護之範疇,則仍應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三、又關於「日本影片錄影帶(視聽著作)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81)內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已有函釋,隨文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