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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0441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台端函詢收錄他人文章於書籍內交付學校油印講義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九日函及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十五日電話傳真函計二件。二、按「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收錄他人文章於書籍內交付學校油印講義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九日函及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十五日電話傳真函計二件。二、按「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但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開播送或揭載之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著有明文。復查「………。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為同法第四十四條但書所明定。是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於授課教學時除合於上開規定之情形外,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而是否侵害著作權則屬私權爭執,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三、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一日、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十五日函詢之各個問題,均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四、本件副本依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電話傳真所請抄送銘傳管理學院李副院長銓。五、隨文檢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本、相關子法一份「認識著作權」一、二冊各一本、本部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一二八五五六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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