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145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中有關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五月三日(八十二)影協許字第○四四號函。二、關於「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之定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已有規定,且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十…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中有關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五月三日(八十二)影協許字第○四四號函。二、關於「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之定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已有規定,且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九二八五號函亦有釋明。又著作之授權利用及使用報酬支付收取及分配等有關事項,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利義務關係,是以所詢視聽著作於KTV或卡拉OK等營業場所公開上映,上述利用人支付之使用報酬是否包括消費者於KTV或卡拉OK等營業場所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演出」之行為傳達著作內容之使用報酬?抑或應分別支付乙節,應視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約定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