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251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年五月四日(82)強廣三字○八三四九號函轉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函辦理。二、按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人享…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年五月四日(82)強廣三字○八三四九號函轉台端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函辦理。二、按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台端所詢將電視之節目轉錄後送往美國家中觀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查如未合於同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者,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四七六號函釋有關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適用要件之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