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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253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所詢香港與我國著作權互惠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協輝字第一一五五號函。二、查香港政府於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頒布一九九○年著作權(台灣)法令,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保護我國人著作權,嗣經本部多次函請外交部查證該法…

令函要旨

所詢香港與我國著作權互惠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協輝字第一一五五號函。二、查香港政府於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頒布一九九○年著作權(台灣)法令,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保護我國人著作權,嗣經本部多次函請外交部查證該法令之適用範圍後,旋即於八十年二月十二日對香港法人著作採取如下之互惠回應保護:(一)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於香港地區首次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此處所稱「首次發行」應包括於香港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於香港發行之情形。(二)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如為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前未發行之著作,亦得依法取得著作權之保護。三、自上述互惠範圍發布後,香港業者迭向本部反應,與其所認知互惠範圍尚有差距,建議再擴大回應保護。案經本部再函請外交部查證並派員赴港與港府有關人員進行晤談,且透過APEC管道予以確認,茲有關香港上揭法令之保護範圍終告確定。本部爰於八十二年四月九日擴大回應保護範圍如下:(一)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以後完成之香港法人著作。(二)一九九○年八月一日之前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因此,凡香港法人之著作合於前揭情事之一者,自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四、又香港地區之自然人如具有我國國籍者,則其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其具有英國國籍者,因中英之間締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則其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亦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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