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11284號
要旨
貴公司所詢自澳洲進口冷氣設備,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五月五日八十二旭字第○一五號函。二、按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業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依修正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自澳洲進口冷氣設備,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五月五日八十二旭字第○一五號函。二、按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業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依修正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至該款所稱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僅限於同條所例示之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著作。至貴公司所指冷氣系統之壓縮機並非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之著作,自無上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適用。三、另增訂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不適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但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併予敘明。四、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 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