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9608號
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函。二、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本文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上述條文所定「所有人」係指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人而言。貴公司經營錄影帶…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函。二、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本文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上述條文所定「所有人」係指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人而言。貴公司經營錄影帶出租業,向擁有著作權之發行錄影節目帶公司簽訂買賣合約並且付款後取得該錄影節目帶,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視貴公司有無取得上述錄影節目帶之所有權而定,如貴公司所購買者係屬合法著作重製物,且取得該重製物之所有權,自得依上述條文規定出租該重製物。至貴公司如僅被授權出租而取得錄影節目帶,但未享有該重製物之所有權,自無上述條文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