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7818號
要旨
所詢可否摘錄翻譯澳洲公司之英文旅遊手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函。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
令函要旨
所詢可否摘錄翻譯澳洲公司之英文旅遊手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函。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查澳洲與我國並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澳洲人之著作不得依上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唯查澳洲對我國人之著作於澳洲首次發行,或於其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於澳洲發行之情形,予以保護,故澳洲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之著作若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則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又翻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暨同法第六十七條之強制授權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翻譯。來函所指澳洲 Lonely Plonet Publication公司之英文旅遊手冊一書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可否摘錄翻譯該手冊?請參考上述規定依事實認定之。三、台端如尚有其他關於著作權法之疑義,歡迎洽詢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為民眾服務專線(○二)三五六五五○—七。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冊、第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