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77197號
要旨
關於 貴部准予登記之外國分公司是否係屬法人之疑義,請惠示卓見憑處。說明:一、按「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
令函要旨
關於 貴部准予登記之外國分公司是否係屬法人之疑義,請惠示卓見憑處。說明:一、按「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合先說明。二、按「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給予認許證,並領有分公司執照者,不得在中國境內營業。」又「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國公司同」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五條分別著有明文。經依前述規定辦理認許並領有公司執照之外國分公司是否即係表示其為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是否可在我國境內以其登記之分公司名義辦理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登記?滋有疑義?緣與貴管業務有關,敬請惠示卓見。三、本部受理香港開福口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請「春之格」(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案,前述疑義亟待明瞭。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