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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7819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三月廿四日南檢銅定字第一一七九三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三月廿四日南檢銅定字第一一七九三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故著作權法並無「公開播放」一詞,貴署所詢「公開播放」如係指前述之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則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視聽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因此,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之視聽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經行政院新聞局審定為「家用錄影帶」者,如KTV業者予以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三、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之人,亦屬之。」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又規定,「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故利用「家用錄影帶」之行為是否為「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上述規定及前述說明二之定義,加以認定之。至是否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自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情事發生時,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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