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7338號
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四條外國人著作著作權保護之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八二)聖總字第○○一號函。二、查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其著作財產權人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四條外國人著作著作權保護之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八二)聖總字第○○一號函。二、查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其著作財產權人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之國人享有,則仍有著作權法之適用。因此,美國人之著作如已取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現將著作財產權讓予一德國人,則該著作仍有著作權法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