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6931號
要旨
台端函詢電腦螢幕內圖片之著作權保護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函辦理。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因此,著作如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無同法第…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電腦螢幕內圖片之著作權保護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函辦理。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因此,著作如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則著作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部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以(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之「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三、台端函詢電腦螢幕內之圖片能否依「視聽著作」取得著作權保護,請參酌前述規定認定,又如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非「表現系列影像」,則與「視聽著作」之規定,尚屬有間,併予敘明。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另檢還貼有回郵新台幣十五元之信封乙紙及台端檢附之圖片一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