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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6964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所詢貴處編印之省政建設參考時論彙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八二新四字第一七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

令函要旨

所詢貴處編印之省政建設參考時論彙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八二新四字第一七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準此,貴處編印之「省政建設參考時論彙編」,既均係轉載學者專家在國內各報紙、雜誌已公開發表之文章,並在每篇文章後註明轉載來源、日期、作者姓名等,其文章前雖出貴處撰以「內容摘要」。惟尚與前揭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引用」之情形未符,請 卓參。三、另依來函說明一所述,貴處編印之前揭著作係每三個月出版一次,每輯印行一千六百冊,分送省屬各有關機關參閱,以為施政改進參考並未對外公開發售,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立法或行政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係一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合理利用規定),茲錄供參考。惟具體情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仍應於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判斷之,併予敘明。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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