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6638號
要旨
所詢有關視聽著作之發行日期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國泰字八二○三二一○一號函。二、查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視聽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視聽著作之發行日期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國泰字八二○三二一○一號函。二、查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視聽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因此,視聽著作之發行,自應依上述規定加以認定之,與視聽著作有無取得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發行之證明似無關聯。又若視聽著作之最初發行日期早於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發行日期,是否有違反行政院新聞局所主管業務法令規定,應依行政院新聞局相關法令之規定加以認定,併予敘明。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