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5598號
要旨
所詢在營業場所公開播放廣播節目並以之為營業場所之環境背景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傳真函。二、按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係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
令函要旨
所詢在營業場所公開播放廣播節目並以之為營業場所之環境背景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傳真函。二、按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係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已有釋明。又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亦有規定。因此在公眾場所接收廣播節目,如僅為單純之收訊息者,而未再為上述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行為或重製、改作、編輯、出租等行為,則並未涉及著作權法之問題。又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有無涉及著作權侵害,係由司法機關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三、隨文附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影本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