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4262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份,推定為未授權。」上述「授權」,即為私法之契約行為,因此,授權契約之內容為何?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定之。貴公司所稱合約約定之內容為「本合約內錄製之專輯其母帶國內外發行權永久歸屬甲方」,是否及於專輯中各首單曲之重製權與發行權,請參考上述規定。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一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