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4038號
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提供國內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八二)音協字第一一四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右揭貴會函稱「………去(八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貴會王主任委員全祿於KTV收費研討會中曾公開表示,若…
令函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提供國內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八二)音協字第一一四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右揭貴會函稱「………去(八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貴會王主任委員全祿於KTV收費研討會中曾公開表示,若國內人民團體願從事音樂著作權之整理,貴會將無條件提供資料及協助,………」上所指「國內人民團體」,係指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所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而言,非泛指國內人民團體。貴會函請將現有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以電腦列表方式寄送一份,並每半年將新登記資料彙寄一次一節,因貴會尚非依前揭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設立為本部監督、輔導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歉難辦理,是以,貴會如需現有音樂著作權登記資料,請依規定申請查閱。三、另為協助輔導著作財產權人籌組著作權仲團介體,維護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使用人之權益,本部已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擬就「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並先後舉行兩次公聽會,待該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公布施行後,依該條例規定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即可依法執行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使用人間之著作財產權仲介業務,併此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