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4151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之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八十二)尚著1字第一○七六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之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八十二)尚著1字第一○七六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查該條款所謂「有形之重複製作」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將「著作」「有形」予以重複製作者而言,是各類著作以上述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均屬重製,不以建築著作為限;至製成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七六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