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3084號
要旨
台端函敘與凱景實業有限公司間就「鐵捲門中柱結構設計圖」著作權登記案所為之委任關係為合法,並請求於委任程序部份有瑕疵而可補正之情形,應先通知補正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來函誤為八十一)二月二日(八十二)華著字第八二一○○…
令函要旨
台端函敘與凱景實業有限公司間就「鐵捲門中柱結構設計圖」著作權登記案所為之委任關係為合法,並請求於委任程序部份有瑕疵而可補正之情形,應先通知補正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來函誤為八十一)二月二日(八十二)華著字第八二一○○二號函。二、前揭著作權登記申請案,因所送著作權登記申請書上申請人及其代表人用印與委任書上委任人及其代表人用印不符,唯另查申請人已於申請書蓋章表明申請著作權登記之意旨,為利前揭申請案儘速結案,以免因補正程序,拖延時日,影響當事人權益,故不待補正,將該案之准駁處分,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台端,及接台端前揭函反應問題,經予重新檢討後,為免代理人與本人間產生爭議,嗣後委任程序有瑕疵而得補正者,當先通知代理人補正,並副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