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2850號
要旨
台端函詢可否就所撰寫之「光復後高雄市文獻彙編」一文,向高雄市文獻委員會請取稿酬,並是否將給付稿酬明定於該會之「稿酬給與辦法」中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元月廿八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分別…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可否就所撰寫之「光復後高雄市文獻彙編」一文,向高雄市文獻委員會請取稿酬,並是否將給付稿酬明定於該會之「稿酬給與辦法」中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元月廿八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分別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凡合於前揭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者,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著作人將其著作投稿於雜誌社,除其與雜誌社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著作人享有,合先敘明。三、台端利用公餘之暇撰寫之「光復後高雄市文獻彙編」一文如符合前揭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如非台端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自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所詢台端可否向高雄市文獻委員會請取稿費及是否將給付稿酬明定於該會之「稿酬給與辦法中」一節,係屬當事人間之私權契約約定問題,非本部職掌所屬,礙難表示意見併予敘明。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