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201933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有關發行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該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本於公眾接收訊息…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有關發行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該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本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亦有規定,準此,「發行」與「公開播送」之定義有別。所詢著作人視聽著作完成母帶,重製一份拷貝售予電視台放映,如未將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著作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則似屬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而非「發行」。又著作人重製數份拷貝售予數家電視台放映,是否符合發行之定義,則應視其是否將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著作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