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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129184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貴處檢送教育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十一)會六九五一六號函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影本各一份,函請就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表示意見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處忠字第一四五九一號函…

令函要旨

貴處檢送教育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十一)會六九五一六號函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影本各一份,函請就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表示意見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處忠字第一四五九一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準此,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企劃下所完成之職務上著作,除有約定以法人為著作人之情形外,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於該著作完成時,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法人本身如欲利用該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即合理利用)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利用該著作。至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同意利用該著作?利用該著作是否需支付費用?悉依著作財產權人之自由意思決之,合先敘明。三、來函所稱「圖片」究何所指並不明確,如係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著作」,則所詢如機關尚未與其職員約定前,其出版刊物,使用公務人員在上班期間利用公物設備所產生之圖片,是否需支付其圖片使用費一節,請參考上述規定及有關說明,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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