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1402號
要旨
所詢貴館所購得之視聽資料以及圖書附件,在出借前複製乙份,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二年一月四日北市圖閱字第○一五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令函要旨
所詢貴館所購得之視聽資料以及圖書附件,在出借前複製乙份,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二年一月四日北市圖閱字第○一五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左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所詢貴館擬將所購得之視聽資料及部分圖書之附件如錄音帶、磁碟片,於出借前先行複製一份,除合於前述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外,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