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201341號
要旨
貴館所詢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館藏書刊拍攝成「微縮資料」,有關之複製業務是否違反或牴觸現行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二年一月四日台(八一)圖總字第二四八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令函要旨
貴館所詢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館藏書刊拍攝成「微縮資料」,有關之複製業務是否違反或牴觸現行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二年一月四日台(八一)圖總字第二四八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所謂「另有規定」,係指同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而言。申言之,對於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為公共所有,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其利用行為仍不得侵害該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本法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先予敘明。三、所詢貴館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館藏書刊拍攝成「微縮資料」之複製業務是否違反或牴觸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一節,請參考右揭本法之規定。至於具體個案發生私權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加以認定之。四、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