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127729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委託研究報告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時責任歸屬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八一)會研字第○七一五八號函。二、按「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委託研究報告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時責任歸屬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八一)會研字第○七一五八號函。二、按「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著有明文。查貴會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之專案研究,據貴會所擬委託契約第八項規定專案研究所完成之研究報告係約定以貴會為「著作人」,貴會既為該研究報告之「著作人」,即為創作該著作之人,亦即為創作著作之行為人;則該報告如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似難以所擬委託契約已另訂「著作若有侵害他人著作之情事,由乙方(即受委託者)負責」之約定,對抗被侵害之人而免受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追究。至貴會能否確實免受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追究,事涉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仍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三、復按現行著作權法僅限自然人及法人得為著作人,此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自明。查貴會僅為中華民國政府機關之一,並非「公法人」本身,似宜約定「中華民國代表機關○○○」為該研究報告之「著作人」,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