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128159號
要旨
貴局函請解釋有關此間建築與文化出版社在台出版「現代設計的先驅者」(原著作為 Pioneers of modern Design 係英人Nikolaus Pevsner 所著)一書,有無侵害著作權人權益,須否取得其授權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
令函要旨
貴局函請解釋有關此間建築與文化出版社在台出版「現代設計的先驅者」(原著作為 Pioneers of modern Design 係英人Nikolaus Pevsner 所著)一書,有無侵害著作權人權益,須否取得其授權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局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一)強版四字第二三九七九號函辦理。二、茲就所詢問題說明如左:(一)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而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條正施行前發行未滿二十年,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著有明文,合先敘明。(二)復按英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得經註冊享有著作權,惟查本件「現代設計的先驅者」之原著作 Pioneersof modern Design為英國人Nikolaus Pevsner所著,該原著作並未依本法修正前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註冊,而如來函說明一所述,該原著作已於一九四九年(即民國三十八年)在紐約發行。是以該原著作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發行已滿二十年,即無前揭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適用,而為不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從而利用該原著作即無依本法需取得該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問題。至所詢有無著作權侵害乙節,事涉具體個案,於發生爭議時,宜由司法機關依據右揭本法之規定認定之,併予敘明。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