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2)內著字第8128556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東言字第一○○六號函。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保護已有規定,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亦有釋明。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東言字第一○○六號函。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保護已有規定,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亦有釋明。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或係電腦程式著作者,不在此限。」貴校各外文系將美英德法西班牙及日本各國電視影集(錄影帶)或電影(全片或片段)錄成錄音帶,如該電視影集或電影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者,上述之行為即屬前述重製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至複製前項錄影、錄音教材放置於貴校視聽圖書館,以供學生課餘在館內練習之用,是否合法乙節,請參考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九號函。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及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二九五九號函影本及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