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7504號
要旨
台端代理大孚書局有限公司函詢「郁達夫全集」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八十一)辰函字第一二○九三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茲就所詢問題說明如左:(一)按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大孚書局有限公司函詢「郁達夫全集」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八十一)辰函字第一二○九三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茲就所詢問題說明如左:(一)按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前段及第四十三條分別著有明文。至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依本法規定計有二種,一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五十年(本法第三十、三十一條)、一為五十年(本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又著作是否歸公共所有,除參照前揭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又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凡完成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其若迄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者,即屬公共所有之著作,合先敘明。(二)復按 台端來函說明二函稱「郁達夫先生於民國三十四年逝世,迄今已四十餘年」云,經查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前本法第四條本文規定:「著作權,歸著作人終身享有之」,又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前同法第二十一條並規定:「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之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篡、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是以, 台端所詢「『郁達夫全集』是否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一節,宜視其真意究係指郁達夫本人所編輯之著作,抑或係他人就郁達夫之著作內容加以編輯而成,而分別參考上揭說明二及說明一之規定。至所詢大孚書局出版之「郁達夫全集」乙書是否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一節,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個案認定之。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