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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4276號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貴署函請釋示將他人取得著作權之平面美術著作予以立體化製成成品(如將小叮噹之圖畫製成小叮噹洋娃娃),是否屬於原著作之衍生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抑或屬於專利權法所規範對象等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南檢銅廉字…

令函要旨

貴署函請釋示將他人取得著作權之平面美術著作予以立體化製成成品(如將小叮噹之圖畫製成小叮噹洋娃娃),是否屬於原著作之衍生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抑或屬於專利權法所規範對象等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南檢銅廉字第四三八一一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分別著有明文。來函所詢將他人取得著作權之平面美術著作予以立體化製成成品是否屬於原著作之衍生著作一節,查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製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至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究屬重製或改作?須就該平面之美術著作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如該立體物上所附著之美術著作仍為平面之形式,而再現原美術著作內容時即為平面之美術著作之重複製作,應屬「重製」,如該立體物上係以立體形式,重新表現原平面之美術著作之內容,即有新的創意表現而為新創作時,應屬「改作」之衍生著作。將小叮噹之圖畫製成小叮噹洋娃娃,如該洋娃娃係工業產品,自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尚難認係小叮噹圖畫之衍生著作。如該洋娃娃為小叮噹圖畫改作之衍生著作之重製物,則該衍生著作,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二、至所詢前述事項是否屬專利法所規範之對象一節,事涉專利法之適用,核非本部職掌事項,請逕向該管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洽詢。三、另檢送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十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一三號函及本部著作法令解釋第五十九、六十頁影本各一份,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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