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6249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事宜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函辦理。二、按「著作人或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之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事宜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函辦理。二、按「著作人或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之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申請著作人登記,應由著作人為之。著作人死亡者,應由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為之。申請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應由著作財產權人為之。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專屬授權、處分之限制或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權利人為之。」為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五條所明定,凡符合上開規定之人均可申請各該著作權登記,並無學歷或其他限制。三、又關於申請著作權登記所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及應繳納之規費,茲檢送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一份,請參考。四、台端如尚有其他關於著作權法之疑義,歡迎洽詢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為民服務專線,(○二):三五六五五○五--八。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