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6521號
要旨
貴社函詢「重製他人著作構成要件如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社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函。二、茲就所詢問題說明如左:(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之規定,重製權為一著作財產權。又「重製:指以印…
令函要旨
貴社函詢「重製他人著作構成要件如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社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函。二、茲就所詢問題說明如左:(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之規定,重製權為一著作財產權。又「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及「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一款分別著有明文,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並例示其著作內容,合先敘明。(二)因之,如無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又侵害右揭重製權,本法第九十一條並定有處罰規定。至具體個案是否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抑或合於右揭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規定,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法加以認定,併予說明。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