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2021號
要旨
所詢關稅合作理事會製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經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專案工作小組」編譯並將由 貴部關稅總局公開發行,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及應如何處理始不違反國際規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
令函要旨
所詢關稅合作理事會製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經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專案工作小組」編譯並將由 貴部關稅總局公開發行,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及應如何處理始不違反國際規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九日台財關第八一○四三一七二五號函。二、查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即言之,著作之國別係以著作人之國別為準;而關稅合作理事會係屬政府間之國際組織,為一法人,該法人之著作並無國別可言,是以其著作無法依前揭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享有著作權。從而關稅合作理事會製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經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專案工作小組」編譯並將由 貴部關稅總局公開發行一節,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三、按 貴部於編譯上揭註解及公開發行,依右開說明二所述雖無違反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惟尊重著作權乃國際社會的潮流,且保護著作權為政府明白揭示之政策,似宜事先徵得同意為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