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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5273號

會議日期 81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貴校函索各國在台發行申請著作權登記之書籍目錄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崇右圖字第八一四一三號函。二、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

令函要旨

貴校函索各國在台發行申請著作權登記之書籍目錄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崇右圖字第八一四一三號函。二、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四條、第十三條所明定。關於著作權之保護,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法定著作縱未辦理著作權登記(註冊),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由著作人自行決定,即不論有無登記,對其著作權之取得均無影響,至於外國人之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亦有上開原則之適用,合先敘明。三、又按著作權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或請求發給謄本。」「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登記簿及經登記之著作樣本製版物樣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著作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貴校如欲瞭解各國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之具體情形,請依上開規定繳納規費(每件著作新台幣伍拾元)申請查閱,又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櫃檯陳列有著作權登記簿或註冊一覽表,免費供民眾自行查閱,亦歡迎多加利用。四、另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即僅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就該著作原件享有公開展示權,其餘法定著作則無公開展示權,從而合法之著作重製物,任何人均得公開展示,不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支付者。」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併予敘明。五、貴校如尚有其他關於著作權法之疑義,歡迎洽詢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為民服務專線(○二):三五六五五○五-七。六、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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