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3163號
要旨
所詢如他人依台端著作之部分內容,以函授方式公開傳授,並收取費用,是否侵害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新四字第一一○二五四號書函檢附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並無規定「版權…
令函要旨
所詢如他人依台端著作之部分內容,以函授方式公開傳授,並收取費用,是否侵害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新四字第一一○二五四號書函檢附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並無規定「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即指「著作權」而言,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著有明文,均合先敘明。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是以來函所敘他人依台端著作之部分內容,以函授方式公開傳授一節,似有重製台端著作之情形。因之,如無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規定),自應徵得台端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加以利用。四、復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及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常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規定,均係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茲錄供參考。五、至具體個案是否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抑或合於上揭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規定,於發生爭議時,著作財產權人得訴由司法機關加以認定,併予敘明。六、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參考,並檢還伍元之郵票一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