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8804號
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九月二日(八一)勤立字第○○五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一年九月二日(八一)勤立字第○○五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但書規定,不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該條但書所定「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係指著作人附有權利之保留而言。此禁止轉載或公開播送之註明,凡在新聞紙或雜誌之首頁、卷末或其他顯著位置,有概括禁止轉載或公開播送之註明者,其註明之效力及於同一份新聞紙或雜誌內刊載之所有「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無需個別於每篇中皆註明始有效力。三、又依右揭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利用他人之著作者,應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明示其出處,併予敘明。四、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