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9275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六日函。二、來函所詢問題函復如左:(一)按「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又「第四條第一項著作之著作權人,依著作性質,…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六日函。二、來函所詢問題函復如左:(一)按「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又「第四條第一項著作之著作權人,依著作性質,除得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展示、編輯、翻譯、出租等權利外,並得專有改作之權。」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第四條第二項著有明文。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為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所明定。來函所詢台端係中央研究院退休人員,如今退休快十年了,中央研究院欲再版、三版台端退休前在該院編纂及著作之學術作品,是否須徵得原作者之同意一節,查台端既於十年前退休,足認前述著作應於民國七十一年以前業已著作完成,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該著作已由中央研究院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該院既為著作權人,就前述著作所為再版、三版之重製,自無須徵得原作者之同意。(二)復按「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著作權法第一○六條著有明文;查前述著作之著作權依行為時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固歸出資人享有,惟其著作權期間之計算,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一○六條之規定者,即應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二款有關規定定其著作財產權期間。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一冊,請參考。四、本年六月十日新著作權法公布施行後,本部著作權業務劇增,致本案延緩回覆,尚請 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