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0421號
要旨
所詢有關電影院播放國家廣播頻道音樂帶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二日(八一)別祥字第一○號函及立法委員張平沼先生八十一年九月十日委沼字第七八二號函及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八一)強版四字第一七二八…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電影院播放國家廣播頻道音樂帶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二日(八一)別祥字第一○號函及立法委員張平沼先生八十一年九月十日委沼字第七八二號函及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八一)強版四字第一七二八三號函轉貴會前揭函辦理。二、公開演出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又「公開演出」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之人,亦屬之。」因此,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即屬前揭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故若電影院於休息時段藉錄音機播放國家廣播頻道音樂帶,自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