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2616號
要旨
台端函詢剪輯各報社社論影印出版或摘取小品文章有否觸犯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重製權及編輯權依著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內容,故所詢…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剪輯各報社社論影印出版或摘取小品文章有否觸犯著作權法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重製權及編輯權依著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內容,故所詢剪輯各報社社論影印出版或摘取小品文章一節,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個案情形是否違反本法之規定,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