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3522號
要旨
有關台端反映一歌數人演唱或一歌分別出現在不同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廿七日(八一)公壹字第○四二五五號函轉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函辦理。二、茲就來函與著作權法相關部分說明如左:(一)…
令函要旨
有關台端反映一歌數人演唱或一歌分別出現在不同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廿七日(八一)公壹字第○四二五五號函轉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函辦理。二、茲就來函與著作權法相關部分說明如左:(一)以歌唱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係屬公開演出之行為,而公開演出權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之一。是以音樂著作之演唱者如有上揭公開演出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按利用他人之音樂著作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屬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之改作行為,該錄音著作之著作人自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加以利用。至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等有關事項,係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利之法律關係。因之,關於使用他人著作之同意授權之取得或付費事宜,自應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之人(團體)為洽辦對象,合附予說明。(三)又右所述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權及改作權,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得專屬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併予敘明。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