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4132號
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修訂後,報紙可以剪貼否?新聞記事可否引用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八一)強內民字○九○八號簡便行文表轉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函辦理。二、茲就來函所述問題分別說明如左:(一)「單純為傳達事實…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修訂後,報紙可以剪貼否?新聞記事可否引用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八一)強內民字○九○八號簡便行文表轉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函辦理。二、茲就來函所述問題分別說明如左:(一)「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著有明文。是以剪貼,引用上揭以語文表達之新聞報導內容,尚不違反本法之規定。至所剪貼引用者如係圖片(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則不在上揭條款之適用範圍。(二)至如剪貼、整理、影印之新聞紙內容,不屬前揭本法第九條第四款之範圍者,由於重製權及編輯權均係著作財產權之內容,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所謂合理利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加以利用。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暨認識著作權各乙份,並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