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8583號
要旨
有關公務員職務上之著作,應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等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一年九月一日八十一局參字第三三四二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公文」係指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所定之「公文…
令函要旨
有關公務員職務上之著作,應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等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一年九月一日八十一局參字第三三四二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公文」係指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所定之「公文」而言。又「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著有明文。是公務員基於職務所完成之著作,是否屬公文之範疇,應依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且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至何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何謂「文書」?茲檢送學者專家學理上之見解等參考資料一份,請卓參;來函所詢各機關公務員基於職務關係所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公務員基於職務完成之研究報告等是否屬公文之範疇一節,須就個案事實依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三、另所詢公務員基於職務完成「公文以外」之著作,是否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一節,查公務員基於職務完成公文以外之著作應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惟來函所詢問題語意不明,茲就事實上可能發生之各種情況舉例說明如下:(一)公務員在公法人企劃下完成職務上之著作,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二)公法人未企劃之情形下,公務員個人完成之著作,公務員為著作人,該著作與公法人無關。(三)公務員係受公法人之聘用且在公法人企劃下而完之著作(包含職務上及非職務上之著作),除有應適用第十一條之情形者外,應有第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