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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9189號

會議日期 81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貴署函為現行西藥進口規定有關之藥品說明書是否與商標法、著作權法有所扞格,請解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一年九月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一五九一一○號函。二、茲就右揭來函所述藥品仿單是否得為著作權標的等疑義,說明如左:(一…

令函要旨

貴署函為現行西藥進口規定有關之藥品說明書是否與商標法、著作權法有所扞格,請解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一年九月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一五九一一○號函。二、茲就右揭來函所述藥品仿單是否得為著作權標的等疑義,說明如左:(一)按藥品仿單(即說明書)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語文著作之規定者,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享有著作權。至於該藥品仿單須依附藥品而存在一節,與著作人於其著作完成依上揭著作權法規定享有著作權者並無扞格之處。(二)復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藥品仿單固依據藥典公定書或教科書收載之藥理作用、療效、配伍禁忌等資料及貴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編寫,如其表達方式符合前揭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語文著作者,自屬於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著作。且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係採例示規定,縱不符合該等例示內容,只要符合上揭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規定者,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併予說明。(三)至藥品仿單編寫後隨藥品查驗登記需送經貴署核定,但該份仿單之著作人依著作完成所享有之著作權並不因之而受影響,尚難認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之「公文」。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子法各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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