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4699號
要旨
所詢貴中心為推展學員藝文活動,計劃摘印市售歌本,分送學員使用,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一中輔字第六六○八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法第二…
令函要旨
所詢貴中心為推展學員藝文活動,計劃摘印市售歌本,分送學員使用,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一中輔字第六六○八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著作之權利。」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貴中心為推展學員藝文活動,計劃摘印市售歌本,分送學員使用,如屬前述重製或編輯之行為,自應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情事發生時,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