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3164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侵害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台灣省新聞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新四信字第一一○一一○三號書函轉送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九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建築著作:係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侵害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台灣省新聞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新四信字第一一○一一○三號書函轉送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九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建築著作:係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前經本部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十一)內著作字第八一八四○○號公告在案。復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刻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又「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左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以販賣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條第五款、第五十八條分別著有明文。所詢坊間出售有建築物之外觀設計圖樣(實物拍攝)之書籍,如加以仿造作自用住宅,是否侵犯著作權法一節,事涉具體個案,應依具體事實參照上述規定認定之。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