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2822號
要旨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二日代理申請「卡通圖(十二)」(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案,請於文到七日內依說明所示辦理,逾期不復,發還申請案,請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函辦理。二、台端前述函附送「卡通圖(十二)之原件一紙,經該原件上編號 W…
令函要旨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二日代理申請「卡通圖(十二)」(美術著作)著作權登記案,請於文到七日內依說明所示辦理,逾期不復,發還申請案,請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函辦理。二、台端前述函附送「卡通圖(十二)之原件一紙,經該原件上編號 WWM-A211、WWM-A212、WWM-A213、WWM-214、WWM-A215,均係各別獨立之著作,浮貼於編號 WWM-A206-A210之圖紙上,應屬六個獨立之著作,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就其一選擇為本案之申請內容,並就其餘各著作另定著作名稱,並分別補送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及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適當位置標明著作名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及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之著作樣本,另補繳規費(每件八佰元)到部憑辦。三、隨文檢還「卡通圖(十二)之原件一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