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19140號
要旨
說明:貴會為籌編「台灣歌曲合唱集」,辦理認證、聯絡等事,提供歌曲年代資料,函請鑑定是否為公共財產權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一日(八十一)○字第八○七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並無「公共財產權」之用詞,依貴會…
令函要旨
說明:貴會為籌編「台灣歌曲合唱集」,辦理認證、聯絡等事,提供歌曲年代資料,函請鑑定是否為公共財產權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一日(八十一)○字第八○七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並無「公共財產權」之用詞,依貴會前揭函旨觀之,似囑本部就所檢附歌曲年代資料中所列之音樂著作是否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已歸公共所有一節加以鑑定,合先敘明。三、關於此項鑑定,本部依法無據,亦非屬本部權責,無從受理,茲說明如左:(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著作權為一私權,其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依本法規定計有二種,一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五十年(本法第三十、三十一條),一為五十年(本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期間相當長,故著作是否因其著作財產權消滅而歸於公共所有,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如有爭議時,仍有待司法機關之裁判。職是,本部尚無從就著作是否已屬公共所有一節加以鑑定。(二)按著作是否歸公共所有,除參照前揭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又依本法第一百零六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凡完成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其若迄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者,即屬公共所有之著作,併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