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1)內著字第8121681號
要旨
所詢「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定義與區別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十月二日中市錄公字第○六七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令函要旨
所詢「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定義與區別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十月二日中市錄公字第○六七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同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項又規定,「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之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因此以歌曲錄影帶在坊間所稱「KTV」供消費者使用,應就具體個案依前述規定認定之,如該KTV並未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則應屬前述「公開上映」之行為。三、又著作權法第三條對該法用詞定義均有規定,故公開播送與公開上映之定義並不相同,不可籠統認為係「公開播映」,併予敘明。

